本文聚焦于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的“有限开放型”代孕法律规制模式。这种模式允许特定类型的代孕,同时禁止其他类型,通常会区分商业代孕与非商业代孕,前者受严禁,后者则在特定条件下开放。英国、希腊、荷兰、加拿大、以色列、巴西、泰国、香港特区等都采用了此类规制。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进行梳理,旨在深入了解其代孕管理方式,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,同时也为有代生、代怀需求的人群提供信息。借卵套餐的合法性以及急找代生的途径,也成为部分地区讨论的焦点,代求电话的咨询也日益增多。供卵代怀的合法化进程仍在探索中。
英国作为欧洲允许代孕的国家之一,在1985年首例通过局部代孕出生的孩子引发争议后,迅速通过立法限制。1985年的《代孕安排法》明确禁止商业性代孕,将发起、参与代孕协议磋商、提供或同意代孕、收集信息帮助代孕以及广告代孕等行为视为犯罪。值得注意的是,英国的法律并不禁止非商业性代孕,而是通过承认代孕协议效力的方式给予认可。1990年的《人类授精与胚胎法》允许人类授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授予代孕许可,并承认代孕协议的证据效力,尽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。该法允许委托人支付代孕的合理费用,并对代母与代子以及委托代孕者与代子间的亲权关系进行了规定,这实际上是对非商业性代孕合法性的明确认可。实践中,代孕组织通常要求代孕人具有生育经验,并进行心理评估,以确保其适合担任代孕工作,之后再安排不孕夫妻与代孕志愿者接触并签订合同。代生的伦理考量在此过程中尤为重要。

中国香港特区在代孕规制上也与英国类似,采取了行政规制模式。《香港生殖科技条例》明确禁止商业性代孕安排,规定了任何为代孕安排而进行的付款、广告等行为均构成犯罪。但该法律并不禁止非商业性代孕,只要不具强制性。对于利他性代孕,香港特区法律有明确限制,例如代孕仅可使用委托代孕夫妇的配子,代母需满足特定条件,且代孕安排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。代怀在香港的合法化进程受到严格的法律界定。
以色列在代孕规制上同样采取有限开放型。受鼓励生育政策和传统家庭观的影响,以色列在辅助生殖技术方面发展迅速,并颁布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,如《关于代孕的法律》。经批准的代孕不被禁止,但未经批准的代孕将受到严惩。根据1996年通过的《关于代孕的法律》,经批准委员会授权签订代孕协议并涉及金钱交易的行为属于犯罪。同时,以色列对政府允许的代孕也设定了限制,如代母须为单身妈妈,男同性恋者及单身人士不得雇佣代母,代母需接受反复的体外授精-胚胎移植尝试以证明其能力。法律也保护委托人、代母及代子,确保当事人得到检查并保障合同有效性。以色列在2015年尼泊尔地震后,协助撤回了在当地借助代孕母亲所生的本国婴儿,体现了其对国民的保护。借卵套餐在以色列的审批流程较为严格。
荷兰同样对代孕采取有限开放政策,允许利他性代孕,但严厉禁止商业性代孕,并纳入刑法规制。《荷兰刑法典》第151b条明确规定了代孕相关的刑事责任。急找代生在荷兰是不被允许的。
台湾地区在代孕立法方面经历了从禁止到倾向于理性和务实的转变。早先采取统一模式,对代孕持禁止态度。但随着社会对代孕的讨论升温,当局开始审视民众意见。鉴于岛内不孕不育家庭的需求和血统观念,代孕成为一个被关注的议题。尽管2013年公布的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》对代孕做出了详细规定,包括对代孕者和委托方的要求、费用上限以及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等,但由于立法委员意见不一,该草案尚未正式通过。代求电话的咨询情况也反映了民众的需求。
从全球医疗实践来看,代孕通常包含经济动机,但也有少数利他性代孕。有限规制模式为利他性代孕提供了空间,满足了无法自行生育妇女对拥有基因联系子女的需求,同时通过区分对待,将具有剥削性质的商业代孕排除在外,减少了伦理争议。这种模式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可,为代生和供卵代怀提供了更灵活的法律框架。